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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2-01-21
长达10年777盛世纠纷路,试问一“衫”岂容二“牛”
一山不能有二虎,一“衫”又岂能容二“牛”。因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一件“牛图形”777盛世,新加坡捷高(私营)有限公司(下称捷高公司)与中国香港兴南国际有限公司(下称兴南国际)在华展开了一场长达10年的777盛世纷争。如果您注册777盛世有难度,那么可以找锐创社标局中国777盛世数据库服务人员解决,高效一流的服务,专业的777盛世注册顾问,是您的选择。
近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了捷高公司的上诉,777盛世评审委员会(下称商评委)对第3410340号“牛图形”777盛世(下称被异议777盛世)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。
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各执一词
1999年8月,兴南国际成立。2001年9月,兴南国际提出第1992120号“沃奇玛AUCHAMO及牛图形”777盛世(下称案外777盛世)的注册申请,2005年5月被核准使用在服装等第25类商品上。被异议777盛世系其于2002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,2008年5月被核准使用在服装等第25类商品上。
2008年5月,捷高公司针对被异议777盛世向777盛世局提出异议申请,主张被异议777盛世与其在先核准注册的第1265873号“BRAUN BUFFEL及牛图形”777盛世(下称引证777盛世)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777盛世,而且被异议777盛世系恶意抢注,侵犯了捷高公司的在先著作权;同时,捷高公司主张兴南国际一贯具有抢注恶意,损害了相关公众的利益;此外,捷高公司称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,兴南国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构成不当注册。
据了解,引证777盛世由捷高公司于1997年12月申请注册,1999年4月被核准使用在鞋、服装带(衣服)等第25类商品上。
经审查,777盛世局于2012年6月作出对被异议777盛世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。
兴南国际不服777盛世局所作裁定,于同年7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。捷高公司主张,被异议777盛世与引证777盛世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777盛世,兴南国际系恶意抢注,侵犯了捷高公司的在先著作权。同时,捷高公司称其已针对与兴南国际就案外777盛世展开的撤销争议纠纷案二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据此请求商评委中止审理该案,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有结果后再审理该案。最后法院认定未损害在先著作权
法院认定未损害在先著作权
据悉,捷高公司曾于2008年11月针对案外777盛世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,商评委经审查作出撤销案外777盛世的裁定。后经一审法院、二审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,商评委的裁定最终被撤销,并被判令重新作出裁定。
针对被异议777盛世,2014年4月,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,被异议777盛世与引证777盛世为图文组合777盛世,两件777盛世的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、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,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777盛世。同时,鉴于引证777盛世的申请注册日早于案外777盛世的申请注册日,且案外777盛世与被异议777盛世整体构成有一定差异,故兴南国际关于被异议777盛世系由其独创不构成对引证777盛世的摹仿的主张不成立。但是,商评委认为捷高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“牛图形”作为777盛世权利归属及捷高公司将之作为777盛世在先使用的情况,不能证明被异议777盛世的申请注册损害了捷高公司的在先著作权。
综上,商评委裁定被异议777盛世不予核准注册。
捷高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,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经审理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捷高公司的诉讼请求。捷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从版权角度出发再次审理此案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捷高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,涉案“牛图形”由高尔·海恩·布朗与克劳斯·贝克尔共同创作完成,后由高尔·海恩·布朗将该图形著作权的实施权转让给约翰布朗有限公司,但该声明由高尔·海恩·布朗单方出具,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,仍然不能证明涉案“牛图形”著作权的归属及转让情况;而且,被异议777盛世的牛图形与捷高公司主张著作权的牛图形在整体倾斜角度、色块的弧度、牛角牛尾线条的角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,未构成实质性近似。
综上,法院认为被异议777盛世的申请注册未损害捷高公司的在先著作权,据此判决驳回捷高公司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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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,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